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请各高职高专院校组织人员专门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我处电子邮箱(hbhvte@126.com)。
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2016年2月25日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精神,建立常态化的职业院校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决定在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推进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一、目的与意义
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是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所在,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中国制造2025、创造更大人才红利的重要抓手。建立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引导和支持学校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切实发挥学校的教育质量保证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持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形式,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涵与任务
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聚焦专业设置与条件、教师队伍与建设、课程体系与改革、课堂教学与实践、学校管理与制度、校企合作与创新、质量监控与成效等人才培养工作要素,查找不足与完善提高的工作过程。建立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诊断和改进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1.理顺工作机制。坚持“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形成基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断与改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保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
2.落实主体责任。各高职院校要切实履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建立常态化周期性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开展多层面多维度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构建校内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并将自我诊断与改进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质量报告。
3.分类指导推进。省教育厅根据高职院校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要,推动学校分别开展以“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保证院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集聚优势、凝练方向,提高发展能力”等为重点的诊断与改进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
4.数据系统支撑。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校本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分析人才培养工作状况,依法依规发布社会关注的人才培养核心数据。加快推进相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为公共信息服务、培养工作动态分析、教育行政决策和社会舆论监督提供支撑。
5.试行专业诊改。支持院校以自愿为原则,参与由行业牵头,以行业企业用人标准为依据开展的专业诊改,通过反馈诊断报告和改进建议等方式,反映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职业院校专业教学质量的认可程度,倒逼专业改革与建设。
三、实施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校要高度重视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将其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要求建立常态化的自我诊断与改进制度,切实保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完善组织保证。省教育厅组建湖北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专家委员会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研制省级执行方案、开展专家培训、建立和维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复核、审定复核结论、落实整改回访等具体工作。各学校要成立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校的诊断与改进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确保公开透明。各校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遵守工作规则规程,规范工作行为;建立诊断与改进工作信息公告制度,政策、文件、方案、标准、程序以及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公开,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
1.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湖北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名单(略)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 月 日
附件1:
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简称高职院校)建立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引导和促进高职院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内部质量保证工作成效,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各高职学校依据实施方案自主开展诊改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抽样复核。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高职院校切实履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可持续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目标任务
建立基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省教育厅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促进高职院校在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基础上,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实现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具体任务是:
(一)完善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以诊断与改进为手段,促使高职院校在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生不同层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强化学校各层级管理系统间的质量依存关系,形成全要素网络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二)提升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在诊改工作的基础作用,促进高职院校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预警功能,提升学校教学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三)树立现代质量文化。通过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引导高职院校提升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内涵,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三、基本原则
(一)数据分析与实际调研相结合。诊改工作主要基于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分析,辅以灵活有效的实际调查研究。
(二)坚持标准与注重特色相结合。各校可在本方案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有利于个性化发展的诊改内容,形成学校执行方案。
(三)自主诊改与抽样复核相结合。以高职院校自主诊改为基础,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对学校进行抽样复核。
四、诊改与复核
(一)诊改对象与复核抽样
1.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应每年完成一次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新建高职院校从有一届毕业生后开始执行。
2.省教育厅在学校自主诊改基础上,每3年抽样复核的学校数不少于总数的1/4。2016年先组织3所学校试点,2017年起从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未完成的学校开始。
(二)基本程序
1.自主诊改。高职院校应根据本诊改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数据,对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定期进行自主诊改,并将自主诊改情况写入本校质量年度报告。学校自主诊改可以安排校内人员实施,也可自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2.抽样复核。复核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检验学校自主诊改工作的有效程度。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抽样复核。被列入复核的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2)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3)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4)近2年学校、校内职能部门、院(系)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5)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6)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事业发展规划。
报送材料应于复核工作开始前30日在校园网上公示。
(三)结论与使用
复核结论反映院校自主诊断结果、改进措施与专家复核结果的符合程度。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中,诊断要素共37项。复核结论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标准如下:
有效——37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30项;改进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成效明显。
异常——37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25项;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待改进——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情况。
如学校执行方案对诊断要素有调整,可根据实际诊断要素数量,按上述比例原则,确定相应标准。
“待改进”和“异常”的学校改进期为1年,改进期满后须重新提出复核申请,再次复核结论为“有效”的,同一周期内可不再接受复核。
对复核结论为“异常”和连续2次“待改进”的学校以及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抽样复核的学校,将调减招生计划、暂停备案新专业、限制项目审报、调整拨款经费等。
五、工作组织
(一)省教育厅于每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接受复核的院校名单。 每年1月底前,各高职学校完成自我诊改。每年3-6月组织开展省级复核抽样,并向社会公布复核结果。
(二)学校须根据复核工作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六、纪律与监督
(一)复核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教育部二十条要求及有关规定。
(二)复核专家必须洁身自律,被确定为专家组成员后,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如有违反,应予更换并及时公布。
(三)省教育厅将诊改相关政策文件、复核专家组名单、接受复核院校应公示的材料,以及复核结论、回访结果等通过教育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复核专家管理,对违反纪律或社会反响差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附:1.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
2.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