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2016年暑假“教师企业行”活动方案
为加强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教学改革,提升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企业行”活动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8号)精神,结合学院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制定2016年暑假“教师企业行”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批示,坚持“产教结合”和“以用立业”,推动我院教师主动对接企业行业,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建设一支满足实践性、技能性、创新性教学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切实提高学院教学质量。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2016年暑假“教师企业行”指导小组
指导小组根据专业发展和教学团队建设规划,组织安排教师顶岗实践,并加强指导,组织检查,根据学院年度绩效方案进行考核评定。
组长:张亮
副组长:吴彬
成员:邓德英、李伟、曾涛、何爱赟、刘彩霞、胡振威、赵程鹏、姚满红、闵茂丽。
(二)具体组织实施
各系部明确参加企业行人员、企业、岗位、顶岗时间等,组织教师认真填写《湖北财税职业学院2016年“教师企业行”实践计划汇总表》(附件1)和《湖北财税职业学院2016年“教师企业行”实践任务书》(附件2),并在6月25日之前上报教务处。教务处与组织人事处审核通过,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三)教师参加顶岗实践
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自身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或将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参与本次“教师企业行”的教师应按照《湖北财税职业学院2016年“教师企业行”实践手册》(附件3)要求如实记载每天实习内容(日志)并完成实践报告,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上交本人所在系部,各系部汇总考核后于9月10日之前上交教务处,作为教师企业实践考核依据。
(四)督促检查管理
为了保证“教师企业行”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各系部负责对每个项目、每位参与实践活动的教师实施全面督促管理。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参加“教师企业行”教师实施考核管理,包括实地查访、电话查访、网络视频查访和听取汇报等,请教师们保持座机、手机通畅,有条件者保持网络畅通。
实践教师因故离岗,须同时向学院所属系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和企业四方以书面形式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三、活动内容
(一)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二)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四)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和用人标准等,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建设提出相关建议,收集与课程改革相关的案例及项目任务,积极推动教学改革。
四、活动要求
(一)活动参与对象为学院全体在册在岗任课教师。
(二)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联系人必须填写座机。
(三)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避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企业行结束后,各系部须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汇报成果、交流心得、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教师企业行”活动。
五、考核办法
学院将根据绩效工资方案对“教师企业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学院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所任岗位职务职责,出色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工作积极勤奋,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成绩突出,受到企业嘉奖;实践成果对专业建设、课程改革项目等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
合格:自觉遵守学院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所任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努力,按时完成企业实践任务,成绩显著;实践成果对专业建设、课程改革项目等有一定推动作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不能遵守学院和企业规章制度,学院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组织抽查未在岗次数达两次以上;未能履行企业岗位职责,且由于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未能按时完成实践任务和及时上交《湖北财税职业学院2016年“教师企业行”实践手册》,“教师企业行”实践报告从网上直接下载或弄虚作假完成。
(二)奖惩措施
教师参加“教师企业行”情况,作为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教师职称评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指标。原则上,考核结果为“优秀”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评职称优先、评优评先优先、晋职晋级优先,比例不超过参加教师的5%。无故不参加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予认定工作量,将按照学院绩效工资方案规定执行,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和下一年度职称评审资格。
六、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