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鄂财税职院发〔2004〕46号
2004年12月21日
一、考生必须端正考风考纪,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诚实态度,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考场认真参加考试。
二、考生除自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橡皮擦)外,书籍、资料、笔记本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如有带入考场,一经查出按夹带舞弊处理。
三、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就座,将学生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应在指定位置清楚填写班级、姓名、学号,无名试卷以旷考论处。考试铃响后,考生开始作题。
四、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半小时后可交卷离场,不交卷不准离开考场。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缺题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考生进入考场,应保持安静,认真答题。在考场内不谈笑,不吸烟、不左顾右盼、不打手势、不做暗号。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注意字迹清晰,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七、考生交卷前,一律不准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桌面,全体起立,按顺序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走,违者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