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税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鄂教职成〔201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的办学道路,共同打造湖北省财税职教品牌,实现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共赢发展,决定组建湖北财税职业教育集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湖北财税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湖北财税职业教育集团是在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指导下,由有关高职院校、中职学校、行业协(学)会、企事业单位等组成,以服务财税行业和构建财税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以财税类专业建设为纽带,以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核心,按照共享共赢、示范带动、突出重点的原则,自愿组成的教育联合体,是非赢利性、非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以职教集团为平台,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办学模式的创新,实现市场运作、产学结合、互利共赢、科学发展。加强校际交流和校企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和经营的综合效益,努力组建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就业指导、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信息咨询、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和实训基地建设等功能于一体的职教集团,构建网络化、一体化、社会化的职教体系,促进成员单位的科学发展工作,为现代财税事业发展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集团目标:通过组建财税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政府及行业、企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建立由特色职业院校牵头,政府、行业、企业单位参与,以专业建设为纽带,以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职业教育发展新道路,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财税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 集团理念: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六条 集团体制: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集团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从各地财税行业发展和建设需要出发,把在校学生教育与干部培训结合起来,把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构建现代财税类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
(二)推进校企深入合作。通过共建专业实训基地、举办“订单班”、“冠名班”等措施,实现校企资源共享,联合培养财税类专业人才,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和渠道。
(三)推进校校有效合作。充分发挥高职院校、中职学校、行业协(学)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在人才培养标准、课程、模式、实训基地等方面互补互助,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四)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广泛开展集团成员间的交流活动,积极探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等多方面的改革,推动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五)拓宽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利用集团内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为集团企业成员单位开展职工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共建技术研发中心等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推进协作交流。定期开展集团成员交流活动,举办财税行业发展高层论坛,进行职业教育和职教集团办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举办全省财税类专业技能大赛,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推进国际交流活动。开展与国内外职业机构进行合作。
(七)扩大集团宣传力度。建立集团网站,及时提供各成员单位信息,加大集团对外宣传力度,提高湖北财税职业教育集团社会知名度。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湖北财税职业教育集团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资格的省内财税类或有财税类专业的高职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等,经申请并经集团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产权关系不变,教职工身份不变。
第十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理事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集团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四)享有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五)享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集团章程和有关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五)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二条 除各发起创始成员外,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成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单位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由理事会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集团以湖北财税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技术服务指导委员会。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集团设理事长1名(可以视情况增设名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长人选由省地税局和牵头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在集团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经理事会通过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集团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如有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接受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三)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技术服务指导委员会等五个部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具体工作,其工作职责分别是: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
1、指导财税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2、指导财税类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实习实训标准)的制定;
3、指导财税类专业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4、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
5、开展教学研究。
(二)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
1、指导财税类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2、协调安排成员学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工作;
3、研究制定财税类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三)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
1、指导成员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2、建立成员学校教师到成员企业锻炼、培训的协调机制和管理办法;
3、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共享制度,研究兼职教师的聘用和考核办法;
4、研究教师业务能力提高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机制办法。
(四)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1、指导成员学校财税类专业招生与就业工作;
2、建立在集团网站发布成员学校毕业生信息和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制度;
3、协调校企举办财税类专业订单班,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4、定期组织成员企业到成员学校召开人才招聘会;
5、研究国家招生政策变化、生源变化及人才需求状况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五)技术服务指导委员会:
1、组织集团内学校、企业联手进行科技攻关,开展横向课题研究;
2、协调成员企业职工到成员学校培训工作;
3、指导各成员学校设立财税类专业培训机构,主动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各类人才培训;
4、有计划地组织财税类专业专家、教授到财税行业生产一线服务,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5、开展财税类专业骨干、企业财税人员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