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税职院发〔2004〕46号
2004年12月21日
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杜绝考试违纪舞弊现象,维护学院优良学风,对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处。
1、开考后,发现卷下、座位上垫有书籍、资料者;
2、不按规定要求就座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卷面上作明显标记者;
5、在开考铃响前和终考铃响后答题者;
6、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者;
7、在考试时互打暗号、手势者;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考试违纪学生,学院作如下处理:
1、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0”分记载,直接参加下一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2、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该学期操行作不及格,取消该学年评先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三、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处。
1、在书写工具、桌面、手掌处或身体其他部位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或藏匿夹带者;
2、窥视、抄袭他人答案者;
3、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者;
4、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或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他方式传递考试答案者(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者(双方同样处理);
6、利用无线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7、撕毁、带走试卷或答题卡者;
8、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题雷同者;
四、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理:
对考试舞弊学生,学院作如下处理:
1、凡考试舞弊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作试读生处理;
2、该课程成绩以“作弊”记载,直接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重修;
3、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4、舞弊学生该学期操行不及格,个人和所在班级该学年无评先评优资格;
5、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试严重违纪行为的界定:
1、偷卷者;
2、参与集体舞弊者;
3、带走他人试卷者;
4、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5、有舞弊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者;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影响考试和工作秩序者;
六、考试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
凡考试严重违纪者,直接取消考试资格,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取消所在班级该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