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税职院发〔2006〕29号
2006年4月5日
为进一步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2]11号)、《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高等学校省级精品课程的通知》(鄂教高[2003]2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院深入开展课程建设工作。为确保课程建设科学、规范、合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课程管理
1、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的课程建设工作。
2、教务处为我院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
3、学院开设的全部课程应按照《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建设和评审。课程建设评审结论分为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合格课程三级。
4、学院在院级精品课程的基础上,择优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推荐省级优质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
二、课程建设的目标
力争经过5年时间,在我院建立涵盖各门类和专业的院、省、国家三级精品课程体系。(1)全院课程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2)建成50门具有一定特色和较高水平的院级优质课程;(3)建成20门具有鲜明特色、一流教学水平和辐射示范作用的院级精品课程;(4)争取省级精品课程4门和国家精品课程2门。
三、课程建设方案
1、全面普查,使全院课程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学院根据《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对全院开设的课程进行评审,限定不合格课程在一年内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2、按年度遴选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5年内每年遴选15门左右课程进入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建设。
3、采取“竞争评估、择优选择”的办法进行遴选
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对申报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择优确定当年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名单。
4、实行“滚动管理,中期淘汰”的机制
对进入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如果出现建设迟缓、教学事故、建设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将根据情况停止建设经费资助或撤销建设资格。
5、建设时间与验收、评审
建设时间一般为两年,建设终期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进行验收、评审。
6、建设经费
对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学院每门按课程建设规划的预算给予3000至10000元的资助,主要用于一般教学设备仪器、教材、多媒体课件、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建设、师资培训等项目。课程建设规划预算由课程负责人编制,随同课程建设项目一并申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由院办公会审批。
7、实行课程负责人制
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课程建设小组,制定建设计划,领导实施建设方案,接受评估验收。
四、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
1、申报条件。
申报课程一般要求:(1)在校内连续开设3轮以上;(2)课程参与教师3名以上,主讲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3)基础好,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书、参考文献目录、现场教学录像等能够上网。综合性课程优先考虑。
2、申报程序
(1)课程组教师参考《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先行自评;
(2)课程负责人向系部报名,系部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3)教务处汇总后上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4)评估、立项、签订协议。
五、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与验收、评审
1、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一旦确定,教务处代表学院与课程负责人及所在系部领导签署任务书,确保课程建设按计划进行,完成建设目标。
2、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费一般分两期预拨:第一批在项目立项后预拨,第二批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预拨。预拨的经费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结报。
3、建设期满后,课程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验收,并根据《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写出自评报告。
4、考虑到近几年高职教育快速发展的特殊情况,一些院内公认水平较高的课程经系部推荐,可以跳过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这一阶段,直接申请参加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评审。
5、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为依据进行评审验收,提出院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合格课程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颁发证书。
6、获得院级优质课程,学院奖给五百元;获得院级精品课程,学院奖给1千元;获得省级优质课程,学院奖给2千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学院奖给3千元;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学院奖给5千元。
7、对验收不达标的院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学院进行通报,并责成课程负责人限期整改;在一年内达不到申报时确定的课程级别标准的,学院可以确定更换课程负责人;被更换的课程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担任课程负责人。
8、已经建成的院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和合格课程要继续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向上一级课程发展,最终达到省级精品课程或国家级精品课程标准。教务处每年组织人员对院级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和合格课程进行随机复查。复查后发现不合格的,取消院级“精品课程”、“优质课程”、“合格课程”的称号。
六、生效时间与解释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
附: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课程建设评审指标体系(试行)